公告日期:2025-11-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新筑股份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所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免于要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与本次免于要约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新筑股份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说明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筑股份为本次免于要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免于要约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新筑股份/上市公司 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蜀道集团/控股股东 指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发展轨交/一致行动 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
人 指 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曾用名为四川发展通号城市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蜀道轨交集团 指 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为四
川蜀道新制式轨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路桥 指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四川路
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蜀道清洁能源 指 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川发磁浮 指 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新筑交科 指 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成都新途
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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