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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8 18:51:21 股吧网页版
新筑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9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LO2026CD(法)字第 0451 号
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从业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成
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具体内容。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股
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 区兴园
3 路 99 号公司 324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462,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2、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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