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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