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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