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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6 18:32:11 股吧网页版
新筑股份: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持股数未超过 50%,但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一)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技术改造(对原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等;

(二)无形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等方式收购专利权、专有技术、专营权、场地使用权及商标权等;

(三)股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
股权收购,对子公司追加资本金等;

(四)金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证券、基金、信托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五)其他投资项目(指除上述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突出投资效益与风险防控,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投资规模与投资主体自身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筹资能力和人力资源等相适应。

第二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购买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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