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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6 18:32:12 股吧网页版
新筑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会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应及时采取更正措施。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开展相关工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制度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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