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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6 18:32:13 股吧网页版
新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公司发展、股东权益的深度绑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经营业绩、履职表现相匹配,奖罚对等。

(二)短期与长期兼顾:平衡当期激励与长期可持续发展,防范短期行为。

(三)合规透明:薪酬决策程序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当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对应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薪酬或董事津贴。

3.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结合行业和当地工资水平拟定。

4.因履职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按标准报销。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按月发放。因履职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按标准报销。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其中:基本薪酬标准根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根据经营情况可制定中长期激励计划,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第十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可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岗位或分工调整情况、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递延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业绩联动。绩效指标设计中应包含一定占比的利润指标,确保绩效与公司整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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