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董事、公司董事会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应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条第(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数据资产、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办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说明进展、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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