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防止股东及
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在本办法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回避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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