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有关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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