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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雪发: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4 层

44/F Guangzhou Bank Building, No. 30 East Zhujia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0-38817801
www.tahota.com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
统称“指定网站”)上的《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上的《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指定网站上的《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至少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票方式等。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
2511 号雪松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苏齐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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