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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