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利益输送,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其他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条 公司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明确结算周期、定价依据,不得通过延长账期、放宽信用等方式变相形成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实行分级授权审批管理。
(一)日常经营性关联往来且金额较小的,由财务总监审批;
(二)达到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均应事先上报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核,并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办理关联资金往来时,应提供交易合同、定价依据、必要性说明、风险评估等资料,确保公允、必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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