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将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如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还需遵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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