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合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
的比例,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审议决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5、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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