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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3 20:08:41 股吧网页版
山东墨龙: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于香港交
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登载通告。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 月03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 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高贵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 月0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0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812 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7,582,9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8%,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8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37,557,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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