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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14:55:17 股吧网页版
恒基达鑫: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3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5
第四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责......8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11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13
第七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议,予以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经董事长认可后,代为行使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解聘或到期离任,须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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