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任职资格 ...... 4
第三章 主要职责 ...... 5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 7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9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 9
第七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行为,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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