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5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5
第六章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18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22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2
第九章 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3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24
第十一章 附 则......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交易所证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上述人员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监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详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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