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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3 -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5 -
第四章 附则......-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现场投票方式如下: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
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的当选规则如下: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的当选规则如下: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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