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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36:30 股吧网页版
恒基达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4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6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7
第五章 责任追究......9
第六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或知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 涉及独立董事离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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