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及考核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管理及决策机构......3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3
第四章 绩效考核......4
第五章 薪酬发放......5
第六章 止付追索......6
第七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管理层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二)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相关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决策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除独立董事外,兼任公司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具体管理职责及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基础,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兼任公司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仅领取董事津贴。其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效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如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第十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年度审计结果,具体方式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并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
第五章 薪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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