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过半数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任职条件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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