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应由董
事会秘书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议召开
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及电子通信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如会议因情况紧急召开,经全体董事认可,可以豁免公司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委托书授权范围不明确或过于概括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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