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其它的重要交易。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前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本款第1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7、公司再融资涉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0、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