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相关信息,如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尊重其收集到的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披露内部审计信息,同时应注意信息披露适当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向股东会提交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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