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建立公正
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基本薪酬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及个人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专项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其具体方案及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等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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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
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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