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相关会议;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重大采购合同、重大协议;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
(二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四)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二十五)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六)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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