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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20:10:46 股吧网页版
*ST辉丰: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

1、直接或间接参与以取得高资本收益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PE 投资)、创业投资(VC 投资)等投资行为。

2、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投资行为。

3、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视为风险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5%,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 5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公司投资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议案,公司董事会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第八条 风险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包括对新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开展可行性研究与效益评估并编制初步评估报告。

公司总经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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