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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8:17:52 股吧网页版
雅化集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6、9、10 层 邮编:610000

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3,892,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3,312,720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9,249,800 股)的 19.58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53,081,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3,312,720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9,249,800 股)的 13.389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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