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为满足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的需要,根据公司目前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以及公司 2025 年的生产经营
情况,公司拟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电缆”)提供合计不超
过 56,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
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4。
根据公司近期签署的有关对外担保协议情况,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前期公告
事项进行后续披露。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5 年 JZH 高保总字 001 号),本次公司为焦作汉河
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焦作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保证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3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3 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人民币。
(大写)壹亿柒仟万元整。
(小写)170,000,000.00。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 1 项:
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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