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3、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6、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信息知情人是指:
1、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