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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环保:《对外担保制度》(2017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0-31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17年10月30日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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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6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8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11

第六章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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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

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

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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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

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

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第4页共12页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

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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