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31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十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律师余春江、黄浩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科林环保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就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相应决议。
2017年10月1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7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在股东大会通知的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持股数共计71,073,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04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黎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万健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邓步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李曾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李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邹巧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李定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赵万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朱恂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余昭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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