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按月发放。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按月发放。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不再领取董事津贴,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基本岗位职责所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年度现金收入。其标准主要依据行业薪酬水平、工作职责与岗位价值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与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的浮动薪酬。
(三)中长期激励:是为实现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将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公司长期价值绑定而设置的激励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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