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长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三)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管理的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
(五)物资采购的审计;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的审计;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八)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九)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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