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与公司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公司经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权,除关联交易外:
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以下比例且金额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相关的主营业务(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收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下且金额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相关的净利润(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金额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有权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以下比例且金额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资产;
收购或出售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下且金额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与被收购、出售资产
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且金额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其应付、应收代价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且金额小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资产;
(九)董事会授权,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分工或者总经理的授权,分管公司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及相关方面的工作;
(二)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