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上报。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
(三)当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2、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单笔金额高于 2000 万
元的对外捐赠;
4、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5、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本条中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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