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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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5779/FY/2023-301
致: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 5: 0 0 在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
路 1 号公司总部 2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林朝强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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