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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31 20:26:32 股吧网页版
*ST弘高:关于深交所对弘高创意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01


大成 SalansFMC SNR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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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 注 函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北 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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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TowerB, ZT InternationalCenter,No.10,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FMC SNR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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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高创意”)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3〕第 24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关注函》相关事项涉及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2.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3.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则发表法律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关注函》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
见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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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事项的适当资格。

5.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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