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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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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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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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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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旭琦律师、李健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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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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