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28006970 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期权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期权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期权注销”,与“2023年激励期权注销”、“2024年激励期权注销”合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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