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新华南路 505 号;
邱茂国,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邱茂期,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如良,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
通过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
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公章为其相关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
计 39,329.90 万元,占天广中茂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65%。
天广中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邱茂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总经理黄如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如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广中茂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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