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汽模”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德盛拾陆号企业管理(天津)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德盛 16 号”)持有的东实汽车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东实股份”)60.00%股份(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新疆建发梵宇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建发梵宇”)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 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钟强 张绮颖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彬彬 张璐 黄潇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年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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