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具体部门(或机构)和人员: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3、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
6、由于所任职务或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7、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涉及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须在履行审批程序前、合同签署或事实发生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 2 到 4 项以外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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