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保证总经理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须接受审计委员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为提高决策效率,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涉及金额较低时,相关事项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对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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