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中高风险基金投资(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风险,强化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单次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除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进行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风险投资(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长、总裁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公司董事长、总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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