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具体如下:
1、本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过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
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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