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报告,还应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部门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主动地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三)子公司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
(四)公司及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条第(三)款所称重大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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