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增强公司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控制度的运行,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核查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以及预防、发现、调查和处理各种舞弊行为。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对象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范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监督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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